导演未按照拍摄计划拍摄影片,为何不构成违约?

时间:2024-12-27 18:06:00阅读:845
【原创】文/汐溟导演聘用合同约定导演应该按照拍摄计划拍摄影片,未按照拍摄计划拍摄导致进度迟延需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间,导演存在未按照拍摄计划拍摄的行为,履行行为与约定不一致,那么如何考察导演行为的违约
导演未按照拍摄计划拍摄影片,为何不构成违约?
导演未按照拍摄计划拍摄影片,为何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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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导演聘用合同约定导演应该按照拍摄计划拍摄影片,未按照拍摄计划拍摄导致进度迟延需承担违约责任。履行期间,导演存在未按照拍摄计划拍摄的行为,履行行为与约定不一致,那么如何考察导演行为的违约性?

约定

甲、乙签订《导演聘用合同》,约定甲聘用乙为其拍摄影片的总导演,乙应于2024年3月1日开机。合同未约定杀青时间。违约条款约定:乙应严格按照甲审核同意的拍摄计划进行拍摄工作,拍摄工作不得因乙的原因延迟,否则乙需承担违约金责任。

履行

拍摄中,甲制作有每日的《通告单》,列出拍摄计划。此外,甲制作《日报表》记录每日的实际拍摄情况。《日报表》记录如下内容:3月15日“时间不够”、3月19日“天气原因”、3月20日“下雨”、3月21日“天光不够”、3月23日“所缺镜头与马戏一起拍”、3月30日“需进绿棚拍摄”、4月6日“场景不对”、4月8日“两天连拍”、4月16日“调至4月17日拍摄”等。

争议

影片依约开机,拍摄30日后杀青。杀青后,甲主张比对《日报表》和《通报表》发现乙有九次未按《通报表》拍摄影片,导致拍摄进度迟延,根据违约条款约定,乙需承担违约金责任。

甲要求乙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

评析

甲提出权利主张的依据是《导演聘用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该条款约定:“乙应严格按照甲审核同意的拍摄计划进行拍摄工作,拍摄工作不得因乙的原因延迟,否则乙需承担违约金责任。”依据该约定,乙承担违约金责任需同时满足如下要件:1、甲向乙交付过审核同意的拍摄计划;2、乙未按照审核同意的拍摄计划拍摄;3、由于乙的原因导致拍摄进度迟延。根据公平及诚信的原则,前述要件仍需附加一些条件,其中第2项应包含无正当理由,未经甲同意,乙擅自变更计划的限制,第3项应包含的是仅仅因为乙的过错导致迟延,甲不负过错责任,而且,合同约定有明确的杀青时间,只是因为乙的违约行为及过错导致影片超出约定时间杀青。

本文认为,认定是否违约除以合同约定、履行情况为依据外还需考虑合同性质的影响。聘用合同系典型的劳务合同,而影片导演聘用合同更有其特殊性。影片的拍摄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以及对人员的组织安排以及设备的调度。人、财、物的统一调配权由片方享有,没有片方的同意及支持,导演通常无力调配剧组人员,无法进行拍摄。据此,导演只是按照片方的要求,在片方组织安排下提供劳务,处于从属地位,没有实体权利,对拍摄相关事务,没有控制权和决定权。基于该种性质,考察导演是否违约时,须重点考察片方对导演的行为是否知情,持何种意思表示。

具体分析本案,本文认为,违约条款缺乏生效条件,甲要求乙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对于影片拍摄工作,甲确实拟定有拍摄计划,即《通告表》,但《通告表》只是未来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影片的拍摄受很多因素的制约,拍摄计划是预先拟定的,但未来存在不确定性,某些客观因素不可控制,当客观因素变化时,拟定的计划无法执行,需要变更调整,例如场景、天气、天光等因素都会影响拍摄,因此,实际拍摄中,受客观因素的影响需要对预先计划作出调整,故《日报表》与《通报表》并不完全一致。

第二,对于拍摄计划的调整原因在《日报表》中有详细记录,九次调整的原因均不包含乙个人因素,乙无拒绝履行导演职责的表现,皆因非乙原因而变化。

第三,如前所述,乙在甲的管理下进行拍摄工作,如无甲的同意,乙无法变更拍摄计划。对于拍摄计划的调整,应经甲同意。退一步讲,即便甲未直接表示同意,对此也知情,甲对此持默认态度。甲作为片方,如乙调整拍摄计划的行为损害其利益,其应积极主动表达异议,甲若不作为,说明拍摄计划之变更对其利益没有损害。

第四,合同只约定了开机时间,未约定杀青时间。既未约定杀青时间,则提出实际杀青时间迟延的主张便没有合同依据。

第五,如果乙确实存在迟延拍摄的行为,拍摄期间甲应督促乙加快进度。但甲在拍摄期间应并未催告乙。

第六,权利的行使应该诚信,不可滥用。退一步讲,即便乙确实存在如甲主张的事实,但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目的不是追究乙的违约金责任,而是为了保障拍摄进度,保护甲的利益。如乙存在擅自变更拍摄计划导致拍摄进度迟延的违约行为,甲应及时提出,给予乙及时纠正的机会,如此既可保障甲的合同权益,也避免乙承担不利责任。但观察甲之表现,甲未在拍摄期间提出权利主张,未要求乙纠正违约责任,默认违约行为的持续发生,待杀青后再追究乙的违约金责任,实际以索取违约金为目的,显然有违诚信,该种行为不该得到支持。

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660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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